我發現大部分同學其實是不了解裁員相關的信息的,所以在此給大家科普一下吧。
賠償 N+1 的由來
N+1 其實來源于《勞動合法法》第 40 條和第 47 條,如下: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所以,N + 1 中的 N,其實是第 47 條規定的補償標準。而為什么要 +1 呢,因為按 40 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 30 天,如果不提前 30 天,就需要額外再支付一個月工資,所以就 +1 了。
所以,N + 1 其實是寫在勞動合同法里面的補償標準。
常見的威脅話術
從網易裁員那篇貼子中,我們可以見到常見的威脅話術就是:如果你不主動提離職,那么背調的時候或者離職證明上會注明是協商解除合同。
這確實是一個合法的威脅。理論上你在新公司入職,大的公司的 HR 都會做背調。但是背調主要還是看有沒有做一些明顯違法違規的事情。如果僅僅是因為“不主動離職”,那么這樣的背調信息不至于構成入職風險。
所以,如果你的績效還可以,又沒有做違法的事情,那么還是可以堅持要賠償。
如果你的績效很差呢?如果真的是因為自己工作沒做好,企業又留有績效評定溝通記錄的話,那可能還是自己主動離職算了。
遇到裁員怎么辦
對于大部分員工來說,首先需要爭取 N+1 的賠償,如果已經是 N+1 了,那么基本上這已經是行業標準賠償額了,再多的賠償除非仲裁,一般企業是不會接受的。
如果企業不是按 N+1 來裁員,自己的績效又是達標的。那么可以保留好相關的證據,相關的溝通錄好音,走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相當于是一次訟訴,但是這種仲裁一方面會偏向勞動者,另一方面如果企業敗訴而拒不執行的話,會進入到失信人名單,對企業對外合作產生不利影響,所以大部分企業敗訴都會執行。
對于勞動者而言,仲裁程序還是會經歷幾個月的時間,所以如果能夠在受理期間達成調解,也是一種不錯的方案。大多數企業也會接受這種方案。
加班的舉證
加班的舉證就我所知比較困難,員工需要證明這個加班時間是企業強制的,而不是自己自愿的。而很多互聯網公司根本就不打卡,連打卡記錄都沒有,如何證明自己加班了,并且是公司強制的呢?
另外,很多公司(比如頭條快手)在入職的時候就會給候選人說明企業的加班情況,其實也潛在地把加班時間計算到工資中了。
像網易游戲部門,長年來誰不知道加班很猛?大家其實是知道的,還不是因為工資待遇也很高,所以其實也接受了這種加班文化。
所以,主張加班工資一方面其實并不容易,另一方面其實也算不上特別合理。
違法解除
一些公司如果解除合同的流程不規范,那么可以舉證他違法解除。勞動法 87 條規定如下: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即:如果是違法解除,員工可以申請 2*N + 1 的賠償額。但是大部分情況下都很難對網易這種大公司主張違法解除,因為他們的 HR 部門也研究過法律,相關的流程都會做好。
不過如果是小公司,倒是有可能主張。
一些行業黑幕
我有一個朋友,在一家小創業公司,在幫助公司搭建好了整個技術框架和方案之后,公司突然叫保安把她關在一個會議室,強行讓她解鎖公司的筆記本電腦(聲稱這是公司的資產)。
然后保安翻了半天,找到一個她把某個公司文件保存到 QQ 網盤的證據。然后說她泄漏公司機密,嚴重違反公司的制度,即刻開除,承諾的期權全部作廢。當場就逼她簽字,然后就被趕出公司。
所以,以后大家如果遇到這種沒良心的小公司要留個心眼。如果公司讓你主動解鎖筆記本電腦,并且提供各種郵箱或者微信的帳號,一定要小心,你自己的 QQ 微信號并不是公司的資產,并不需要提供給公司。
如果公司當場要你簽什么認錯協議,那肯定不能簽。先注意全程溝通錄音,必要時錄像,然后再和朋友或者律師溝通后決定行動方案。
最后的話
我覺得企業和員工之間,就像是一場戀愛。
如果戀愛最后要分手,那么員工要是沒有犯錯,企業就應該給付 N+1。
如果員工犯錯了,那么就應該主動離職。
站在中立的角度,員工犯錯了還要賠償,員工沒犯錯卻沒有得到 N+1,都不是一場體面的分手。